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481执334号
***、***、杨金超、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金超、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11531.79元(劳务费10500元、逾期利息718.79元、经济损失250元、执行费63元),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31元(该款为诉讼受理费),申请人***受偿11662.79元,申请人***已认可并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