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914号
***、****、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64048.45元,开户行、账户:中国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6132****5132,实际冻结264048.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19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