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华、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1号广西水利科学研究院科研大厦第十一层的1101、1102、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071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华路锐公馆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5B6A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4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14日****与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1.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3903665.02元,另应向法院交纳执行费41885元;2.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向法院交纳100万元,剩余款项2903665.02元从2022年8月1日开始平均每月支付15万元,直至付清本息。关于利息,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同意于2022年6月15日前签订和解协议,利息可以减免10%,如能按本协议条款履行,另减免利息18%,如有超过三次逾期支付,取消20%的利息减免,利息于最后一笔款本金支付时同时支付完全。3.如果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分期履行的过程中有较大收益,则应提前偿还债务;4.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法院交纳执行费41885元;5.特别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愿用其财产进行担保,当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之时,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对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同意提供担保财产如下:***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小区××栋××**××层××号的房产和***名下桂AE××**宝马牌小型汽车为本案的执行担保,并同意由法院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法院完成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方可解除对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冻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直接拍卖该房产(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金额。6.双方同意对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当日,被执行人已向其账户转入1041885元,本院进行了扣划,将执行案款100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41885元。并按和解协议对***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进行了查封,也已对被执行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了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109执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