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007号 ***;****、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64048.45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科园支行、2102111601004977059,实际冻结23.78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富兴路支行、6210987071000063047,实际冻结104.51元;3.中信银行南宁桃源支行、6226903000251876,实际冻结163.6元;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214625721000013232,实际冻结1.48元;5.光大银行南宁民主支行、78900166001841390,实际冻结52.16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园支行、6228430837004778870,实际冻结1.29元;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冻结11.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止。 二、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桂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64048.45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