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720号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0082059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已减半),由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