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776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津0117民初7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2318元,冻结期限一年。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置换查封、冻结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名下工商银行银川纬四路支行2902××××7366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另行提供足额资金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不影响以后案件的执行,本院应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银川纬四路支行2902××××7366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银川纬四路支行2902××××7366银行账户存款10423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雨玲
书记员 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