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77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2804××××0599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总额以1042318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雨玲
书记员  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