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1485号
原告天津宝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宝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宝星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宝星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天津宝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杨
书记员 崔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