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17民初776号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建筑)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局)、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鼎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第六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韬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土木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第六工程局是否应向原告三鼎建筑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款的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确定;2.第六工程局是否应向三鼎建筑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三鼎建筑与第六工程局均认可双方于2014年6月8日签订《分包合同》。三鼎建筑与第六工程局之间签订的《宁河新城安置房项目一期(地块一、六、七)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三鼎建筑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义务,第六工程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故第六工程局应该向三鼎建筑支付欠付工程款项。关于第六工程局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逾期利息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截至2019年2月第六工程局向三鼎建筑支付工程款1610000元,尚欠工程款838926元未支付。故对三鼎建筑要求第六工程局支付尚欠工程款83892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第六工程局与三鼎建筑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有相应的约定为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95%,剩余5%为质保金(无息),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付清。该工程于2017年9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第六工程局应支付合同总价的85%,但其未能足额支付,故第六工程局应向三鼎建筑支付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718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以47186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利息。根据第六工程局与三鼎建筑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95%,该工程于2020年1月7日,双方完成结算,结算完毕后,第六工程局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第六工程局向三鼎建筑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起以71647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现涉案工程已经过质保期,第六工程局应自质保期满后向三鼎建筑返还质保金,但其未按期返还,故第六工程局应向三鼎建筑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以122446.3元(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关于第六工程局是否应向三鼎建筑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三鼎建筑将保证金向土木工程公司交付,其无证据显示该笔款项已经交由第六工程局,故三鼎建筑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三鼎建筑与第六工程局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单》、(2020)津0117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建筑业统一发票8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三鼎建筑提交的证据3往来收据一份,证明三鼎建筑按照第六工程局的要求,向土木工程公司账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往来收据系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载明“今收到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来宁河安置房投标保证款壹拾万元整”。但就其证明目的,该往来收据不足以证明系三鼎建筑按照第六工程局要求向土木工程公司支付保证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鼎建筑为专业分包人,第六工程局为工程承包人,双方就宁河新城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块一、六、七)工程-地块六通风空调专业安装工程于2014年6月8日签订《宁河新城安置房项目一期(地块一、六、七)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价款为2449250元,分包工程地点位于宁河县桥北新区。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4.5.2条就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约定为: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95%,剩余5%为质保金(无息),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付清。第34.6条就质量保修期约定为: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24个月。
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7日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1月7日完成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2448926元。2017年9月7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第六工程局应支付工程进度款至进度款合同总价的85%,2020年1月7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第六工程局应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截至2019年2月第六工程局向三鼎建筑支付工程款1610000元,尚欠工程款838926元未支付。现工程质保期已过。
另,2014年6月4日三鼎建筑向土木工程公司账户支付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8926元;
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718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以47186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以71647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9月8日起以122446.3元(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1元,减半收取计7090.5元,由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5.33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17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雨玲
法官助理多丽平
书记员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