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6714号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圆通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计3,239元,由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瑞明
书记员 王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