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190号之一
原告: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工业园区21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石能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保全费611元,由天津碧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