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767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008205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4331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申请人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1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093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