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6393号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蓟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迎宾东路。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蓟州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蓟州区分公司、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1元,减半收取计11951元,由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