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8民初12375号
原告:天津翔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苑3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翔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昇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鼎公司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751175元;2.判决三鼎公司向翔昇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8821元;3.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翔昇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与三鼎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澜湖湾小学、门卫工程,合同施工内容为教学楼和门卫的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翔昇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进场施工,于2022年4月15日完工退场。另约定该分包工程整体完工,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吊篮拆除后,付工程暂估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款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截至2022年5月,翔昇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全部完成施工,并于2022年8月21日完成结算。现工程已验收完成4个月之久,三鼎公司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对合同暂估价80%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后的工程款拒不向翔昇公司支付,经翔昇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翔昇公司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现为维护翔昇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三鼎公司辩称,年前领导已经跟翔昇公司沟通了付款方式,三鼎公司已经支付了500000元,翔昇公司未给三鼎公司开具发票,什么手续都没有。手续齐全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支付手续,年前的付款资料不齐,双方还在协商中,后面付款无法执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9月22日翔昇公司与三鼎公司签订《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三鼎公司将澜湖湾小学、门卫工程分包给翔昇公司施工,合同暂定价款为1688969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包工程整体完工,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吊篮拆除后付工程暂估量的80%,竣工备案后付至结算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2年。2022年5月19日三鼎公司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22年8月15日三鼎公司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23年1月三鼎公司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翔昇公司主张2022年3月底之前完成验收,三鼎公司对此不认可。庭审中翔昇公司提交了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三鼎公司对该证据认可,该验收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的验收,该验收证明书可以证实涉诉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翔昇公司为三鼎公司进行工程施工,现起诉要求三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翔昇公司与三鼎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翔昇公司施工完毕后,三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整体完工,经项目部、监理验收合格,吊篮拆除后付工程暂估量的80%,涉诉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验收合格,因此三鼎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暂估量的80%,即1351175.2元(1688969元×80%),现三鼎公司已经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对于欠付的工程款251175.2元,三鼎公司应当支付给翔昇公司。故翔昇公司起诉要求三鼎公司支付工程款7511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三鼎公司主张翔昇公司未履行付款手续,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因合同中仅约定翔昇公司需向三鼎公司开具发票,庭审中翔昇公司同意向三鼎公司开具发票,故翔昇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翔昇公司起诉要求三鼎公司支付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翔昇公司与三鼎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合同约定,三鼎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向翔昇公司支付工程款1351175.2元,三鼎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在2022年8月15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因此三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应当向翔昇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应当以欠付金额为基数分段计算,经计算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金额为14329.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翔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175.2元、利息14329.3元,合计2655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天津翔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7元,由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