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5民初2025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53819T,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武汉)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00820598C,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