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陕0113执8865号
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5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
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
8890.68元,相应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8840.68元。
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经自行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88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