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滨江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6PM0T。
法定代表人:牟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系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理智拗居委会**信用代码914228027987920189。
法定代表人:余长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公司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公司、财产、证券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该司场地整体出租,并未实际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