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7号楼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6PM0T。
法定代表人:牟鸿,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理智坳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987920189。
法定代表人:余长高,经理。
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作出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2执2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