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171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5MN47。
负责人:牟朗。
被申请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7号楼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6PMOT。
法定代表人:牟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利川市龙船溪谷生态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86万元。申请人***以其2020年4月22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8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利川市龙船溪谷生态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中的工程款人民币86万元,期限为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两年。
案件受理费48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人民陪审员 何明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赖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