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884号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阿勒吞村****)。
经营者:李会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西戈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朝泽,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1丘******)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就此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热比亚 · 艾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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