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01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昌吉市南公园西路丽景商城12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豪杰,该公司员工;陈江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089325548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钟荣珍。        
本院在执行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0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2567010.00元,诉讼费2408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我院向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6月2日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经执行谈话该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我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将货款转移至其他公司,暂时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6月3日本院委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驻地的不动产、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10日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在驻地银行流水就实地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近一年内无明显资金流动情况,实地调查当地法院因不属于委托执行范围不予办理予以退回。        
五、2021年8月3日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将执行调查结果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执行谈话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他们公司派人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我院告知;现申请执行人对我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等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即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新3201执8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
审判员    艾斯卡尔·阿不来提
审判员    穆塔里甫·麦麦提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