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管业有限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8839号
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春,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琴,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1丘**
负责人:王嘉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1丘******)div>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青山,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31元(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573.31元,由原告新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朝  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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