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1519号
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渲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2幢4层0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政法小区7栋4单元501室。
负责人:杨少辉,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新疆承泽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李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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