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37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93255480。
法定代表人:钟荣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戚宇轩(实习人员),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2幢4层01-12层(131区1丘10栋4层0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6575715G。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豪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