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等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553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金申管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春,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琴,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1区1丘501幢。    
负责人:王嘉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2幢4层01-12号(131区1丘10栋4层0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劳务费给付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83元,减半收取111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6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
书记员    马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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