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5539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金申管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春,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琴,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1区1丘501幢。
负责人:王嘉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2幢4层01-12号(131区1丘10栋4层0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劳务费给付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3.83元,减半收取111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6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