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369号
原告: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二连。
法定代表人:孟兆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俪芮,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1区1丘501幢。
负责人:王嘉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中山南路新街口商务广场2幢4层0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新疆建思达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奇台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长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