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54996W)
法定代表人:水兴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文,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62711290P)
法定代表人:廖志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105518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以105518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最高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9元(已由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2、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存款,其名下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60186.00元。因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锡金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诸庆文
审 判 员  张 麒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戴 锐
书 记 员  翟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