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6674号
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新居委会容新路11号铺。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5号501房自编16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与被告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以被告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德区容桂庄宇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