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5执恢490号
申请执行人: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
被执行人:新乡市电梯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本案原申请人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变更名称为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申请人广东菱王电梯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故应将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阳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