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153号
申请人: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3198571。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区大道东段阳光新城3号楼1单元903。
法定代表人:李彦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N19Y1R。
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9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9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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