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26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C区二层206(住所申报);增设一处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1号之一(住所申报)(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5875B。
法定代表人:袁敬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兆仁,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镇炜,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中路38号8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51460B。
法定代表人:陶仕飞。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1573.7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2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951573.7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