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474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4区雅豪坊3幢C15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29412M。
法定代表人:林子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冬红,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青云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46369。
法定代表人:吴国汉。
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9352293P。
法定代表人:廖似雷。
第三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C区二层206、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5875B。
法定代表人:袁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汉,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61元,减半收取计312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281元(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6756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31280元),由原告中山市雅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刘崇锦
人民陪审员 张群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
书 记 员 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