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5102号
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C区二层206、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8-GS-172)和2020年4月20日签订《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8-GS-171);被告三鸟公司向原告建筑设计公司支付时代御京花园项目、时代锦湖雅苑项目尚欠设计费共计4871624.6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之日止;被告三鸟公司赔偿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为实现债权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10000元。事实与理由:时代御京花园项目设计合同涉及相邻的两个地块:一块位于中山市××镇××社区第二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人为被告三鸟公司,一块位于中山市××镇××村“八十亩”,登记土地使用人为***。被告三鸟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开始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对时代御京花园项目进行建筑工程设计(3.0容积率),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进行了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后,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了书面的《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总建筑面积暂定83597.14平方米、容积率3.0。总设计费暂按总建筑面积82163.84㎡,设计费单价25元/㎡,据此,总设计费估算为2054096元......。总设计费为暂定,实际总设计费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计容面积及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及进行核算。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修详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单体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616228.8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第三版施工图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616228.8元整。甲方应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整。甲方收到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及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等付费和开支)。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在完成上述3.0容积率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扩初设计)后,被告三鸟公司因其中登记在***私人名下的土地按有关政策不能申请增容,暂时无法按3.0容积率报建,被告三鸟公司又要求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在继续进行3.0容积率设计工作的同时,又另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使用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修改成为1.5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即楼层数量(高度)和建筑面积均减少50%],并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设计1.5容积率的施工图。被告三鸟公司以1.5容积率的设计图纸进行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意欲待通过调整***名下土地后申请增容,待具备按3.0容积率报建条件后,再将上述许可证变更回3.0容积率,对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进行确认。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对时代御京花园项目已完成了3.0容积率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扩初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使用上述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成果,修改成为1.5容积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又设计了1.5容积率的施工图;重新从3.0容积率的初步设计开始直至完成了3.0容积率的第三版(最终)施工图;配合了被告三鸟公司进行部分桩基工程的施工等合同义务。因被告三鸟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约于2019年12月停建,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为了结算简便,在本案暂不主张使用上述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修改成为1.5容积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的修改设计费。根据御京设计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文件和设计行业惯例,被告三鸟公司应支付时代御京花园项目3.0容积率的设计费1848686.4元,扣减已付200000元,尚应付1648686.4元;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三鸟公司应支付御京花园项目1.5容积率施工图设计费355725元。以上两项应付设计费合计2004411.4元。
时代锦湖雅苑项目设计合同涉及相邻的两个地块:一块位于中山市××镇××道××号之一,土地使用人为被告三鸟公司,一块位于中山市××镇××村“八十亩”,登记土地使用人为***。被告三鸟公司先是于2018年5月18日开始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对时代锦湖雅苑项目进行建筑工程设计(3.0容积率),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进行了前两个阶段的设计工作后,原、被告又就此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总建筑面积暂定203623.54平方米、容积率3.0。总设计费暂按总建筑面积200277.53㎡,设计费单价25元/㎡,据此,总设计费估算为5006938元......。总设计费为暂定,实际总设计费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计容面积及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及进行核算。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修详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整。甲方应在乙方单体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1502081.4元整。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第三版施工图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1502081.4元整。甲方应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整等。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在进行3.0容积率的图纸设计中,在完成3.0容积率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后,被告三鸟公司因其中登记在***私人名下的土地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申请增容,暂时无法按3.0容积率报建,被告三鸟公司要求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在继续进行3.0容积率设计的同时,又另外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使用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成果修改成为1.5容积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即楼层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均减少50%),并委托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设计1.5容积率的施工图。被告三鸟公司以1.5容积率的设计图纸进行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意欲待通过调整***名下土地后申请增容,待具备按3.0容积率报建条件后,再将上述许可证变更回3.0容积率。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对时代锦湖雅苑项目已完成了3.0容积率的全部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扩初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使用上述3.0容积率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成果,修改成为1.5容积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即将楼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减少50%);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又设计了1.5容积率的施工图等设计工作。被告三鸟公司使用上述1.5容积率的设计图纸进行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因被告三鸟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约于2019年12月停建,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和相应设计费进行了结算统计。现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为了结算简便,在本案只按1.5容积率设计成果和依照锦湖雅苑设计合同的固定单价及1.5容积率的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故被告三鸟公司应支付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1.5容积率的设计费2867213.25元,在本案暂不主张该3.0容积率设计应多出部分的设计费,但保留视情况主张的权利。
上述两个工程项目均已于2019年12月停建,且至今仍无复工迹象,本案合同未履行的内容已失去履行的可能,实际上已经因被告三鸟公司的原因终止,案涉御京花园项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锦湖雅苑项目设计合同均应当解除。按照该两个设计合同的约定,被告三鸟公司应按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4871624.65元。被告三鸟公司在付款条件已成就后未付,其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包含了律师费、诉讼费,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平等、公平原则,被告三鸟公司也应赔偿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因其违约行为产生的律师费损失。
被告三鸟公司辩称:被告三鸟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因管理人未在被告三鸟公司受理破产之日起两个月内发出继续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知,故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诉求的两份合同已依法解除。我方对原告建筑设计公司计算的御京花园项目3.0容积率设计费用计算方式有异议,应依照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式进行核算,3.0容积率设计费用应按照相应的设计面积53694.45平方米设计单价25/平方米已完成工作量90%=1208125.12元。被告三鸟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息,故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之日的诉请应被驳回,违约金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主张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损失没有合同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若人民法院支持,律师费损失没有计费标准和实际支付记录,且标准过高,请求依法调整。原告建筑设计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节省司法资源及减少诉讼成本,管理人建议原告建筑设计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由管理人依照债权审查程序认定债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甲方三鸟公司与乙方建筑设计公司签订《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委托建筑设计公司承担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工作,总建筑面积暂定83597.14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面积59375.6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22788.2平方米,架空层面积1433.3平方米,容积率3.0,总设计费暂按总建筑面积82163.84m2,设计单价25元/m2,总设计费估算为2054096元,总设计费为暂定,实际总设计费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计容面积及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及进行核算,结算公式为:总设计费=(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设计单价。三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修详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单体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616228.8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第三版施工图并经三鸟公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616228.8元、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月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205409.6元。三鸟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等。2020年4月20日,甲方三鸟公司与乙方建筑设计公司签订《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就前述合同设计范围的增加建筑设计公司配合三鸟公司完成1.5容积率施工图,增加设计款355725元,不含增值税为335589.62元,增值税金额20135.38元,付款方式按原设计合同约定的按设计进度支付。第三条加黑显示本补充协议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等。2018年11月19日,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核发时代御京公馆、***商住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代御京花园于2018年9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时代御京花园项目名称变更为时代御京公馆,并于2018年11月2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住楼于2018年9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8年11月2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庭审中,双方确认时代御京公馆及***商住楼以1.5容积率取得政府批复。另三鸟公司已支付200000元给建筑设计公司。
建筑设计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完成容积率3.0的90%的设计以及容积率1.5的设计工作,并将相应设计资料交付给三鸟公司,三鸟公司应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容积率3.0的设计费以及容积率1.5的设计费。三鸟公司确认容积率1.5的设计费为355825元,不确认容积率3.0的设计费;确认收到设计资料,但认为收取设计资料的行为不代表认可建筑设计公司的工作量及设计费,因时代御京花园及***商住楼均以1.5容积率取得政府批复,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系对原合同容积率变更后的补偿,应按照1.5的容积率计算设计款。建筑设计公司不确认,称补充协议仅为新增工程量,原合同仍然继续履行,并提交会议记录及邮件截图佐证。三鸟公司对此均不确认,称无其方签章;邮件亦非其方人员发送。根据会议纪要打印机显示就时代御京新城(中山)工程进度进行沟通,会议决议了四期图纸按3.0容积率先行送审,由开发部和总包单位线下沟通审图公司出审核意见但不盖审图公章的形式确认后用于指导现场施工,待完成增容后再行完善相关手续等内容,参会人员有***等,但未显示任何参会人员签名或三鸟公司签章。邮件截图显示***将“时代御京新城(中山)工程进度沟通会议纪要”发送给“47775692”,并表示“**您好,请查收京珠项目工期沟通的会议纪要,**”。建筑设计公司称“**”系其方员工,为***发送会议纪要内容给其方,因参会人员显示***,故其方系根据三鸟公司的决议而进行的设计工作。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函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时代御京公馆”项目及“***商住楼”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及容积率有无进行调整。该局函复称:“时代御京公馆”项目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按控规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原出让合同用地性质为“居住”,容积率≦1.5,变更后的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容积率为3.0。“***商住楼”项目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按控规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原出让合同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容积率为1.5,变更后的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3.0。
2019年1月10日,甲方三鸟公司与乙方建筑设计公司签订《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委托建筑设计公司承担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及相关工作,总建筑面积暂定203623.54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面积141732平方米,地下室面积58545.53平方米,架空层面积3346.01平方米,容积率3.0,总设计费暂按总建筑面积200277.53m2,设计单价25元/m2,总设计费估算为5006938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4723526.42元,增值税金额为283411.58元,总设计费为暂定,实际总设计费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计容面积及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及进行核算,结算公式为:总设计费=(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设计单价。三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修详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单体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文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1502081.4元、在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第三版施工图并经三鸟公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1502081.4元、在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月工作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即500693.8元。三鸟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2019年2月18日,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核发时代锦湖雅苑、时代锦湖雅苑二期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代锦湖雅苑于2019年1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2月1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锦湖雅苑二期于2019年1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2月1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设计公司称其已依约完成时代锦湖雅苑项目进行容积率3.0以及1.5的设计工作,并将相应设计资料交付给三鸟公司,但其方在本案中仅主张1.5容积率的设计费2867213.25元,三鸟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22年4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20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三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5月2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20破44号公告,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为三鸟公司管理人,***为负责人。
根据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显示,建筑设计公司委托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实习律师担任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此建筑设计公司已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1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由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中山市新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三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5月25日指定管理人,三鸟公司的管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在法院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建筑设计公司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故本案《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后的两个月即2022年6月19日解除。
关于设计费。三鸟公司已收到建筑设计公司提供的容积率1.5的设计资料,并对建筑设计公司主张的时代御京花园项目1.5容积率设计款355725元及时代锦湖雅苑项目1.5容积率设计款2867213.25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款三鸟公司应予支付。至于时代御京花园项目3.0容积率的设计费。虽然合同约定实际总设计费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计容面积及地下室面积及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但合同亦明确表示容积率3.0,并以3.0的容积率计算总设计费,之后双方在补充协议再次明确约定就原合同设计范围的进行“增加”1.5容积率的设计工作,并以加黑字体显著表明补充协议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补充协议中的1.5容积率的设计工作并非取代原来3.0容积率的设计工作,另建筑设计公司已完成容积率3.0以及容积率1.5的设计工作并交付相应图纸给三鸟公司,结合时代御京花园项目的控规容积率于签订合同之时均为3.0,但均以1.5的容积率取得政府批复的事实,建筑设计公司的陈述更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具体金额,建筑设计公司已经完成设计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3月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示范条款、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的相关规则,本院依法认定建筑设计公司已完成时代御京花园3.0容积率设计合同中设计工作量的90%,扣减三鸟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三鸟公司应支付1648686.4元(2054096元90%-200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代御京花园项目的1.5容积率设计方案已于2018年11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2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故时代御京花园项目的1.5容积率的设计费355725元的利息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时代锦湖雅苑于2019年2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于2019年2月1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时代锦湖雅苑项目的1.5容积率的设计费2867213.25元的利息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时代御京花园项目的3.0容积率设计费的利息,因无证据证实时代御京花园项目的3.0容积率设计图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及经三鸟公司确认,故相应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即202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于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合同第11.11条约定的情形系建筑设计公司应赔偿三鸟公司损失所包含的具体费用,并未约定三鸟公司赔偿建筑设计公司损失中包含律师费损失,且11.9条明确约定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故建筑设计公司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诉求或主张,有理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依据的,均不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时代御京花园(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
解除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时代锦湖雅苑(中山)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87162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5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6721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48686.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8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3172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中山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