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财保70号 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56号C区二层206;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村**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977080.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2023年6月1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977080.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