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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黄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电梯款147012元,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同时由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47219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以97219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起止2021年2月23日止;以14701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利率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执行费2184元。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