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

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与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02民初6790号
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
0268796834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海江,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榆林市盛博远矿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晶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