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陕0802行初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争议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 建 军
审 判 员 施 政
人民陪审员 曹 林 霞
书 记 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