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4372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4905298H。
法定代表人:姜新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琼,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璟雯,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661982L。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向原告电子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由于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