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3923号
原告: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77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3层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方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