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5938号
申请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嘉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
法定代表人:徐锴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丽,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77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经理。
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盘古公司)与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泰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盘古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宇泰来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门头沟支行账号×××银行存款2 104 820.73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盘古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为担保,担保金额为
2 104 820.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盘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宇泰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门头沟支行账号×××银行存款
2 104 820.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文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