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28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71,801.18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26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71,801.18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