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3民初291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三人:***,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 ***诉称,2019年4月,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承包了国投生物能源(海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2020年4月1日,**借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海伦市年产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装工程C标段施工分包合同》。2020年5月24日,***代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了《黑龙江省海伦市年产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安装工程C标段电气、仪表、电信专业安装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将该工程C标段电气、仪表、电信安装工程分包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同时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安装施工,但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20年11月,经双方协商,双方解除了分包协议。2021年11月30日,***、于强代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对账单,确认应支付***劳务工资1656417元。后发现一笔已经支付的224000元未计算,故实际拖欠1432417元。***要求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2417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对账单引起的普通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几个被告均不在海伦市,故本案不应由海伦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案涉工程的地点在海伦市,故海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