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财保21号
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江山钢构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MD99M0W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
本院收到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江山钢构店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32747元,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6132371818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江山钢构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32747元。
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江山钢构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