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102执异96号
案外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6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福路63号会展家园25栋4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威,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黑河供电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终止对中润公司在黑河供电公司债权的执行程序。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债权的查封。黑河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黑河供电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