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中海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55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中海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海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3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7元,减半收取39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