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55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中海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海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3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7元,减半收取39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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