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32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宝乐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宝乐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4)黑0110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上诉后,一审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该公司预交诉讼费4,GCBL_[00:00:60]688元。经核对,根据某某上诉请求,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为9,376.71元,扣除某某已经预交的4,688元,应当补充预交剩余的4,688.71GCBL_[00:01:45]元。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向某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补充预交4,688.71元,某某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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