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乐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32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宝乐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宝乐通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4)黑0110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上诉后,一审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该公司预交诉讼费4,GCBL_[00:00:60]688元。经核对,根据某某上诉请求,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为9,376.71元,扣除某某已经预交的4,688元,应当补充预交剩余的4,688.71GCBL_[00:01:45]元。本院于2024年5月6日向某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补充预交4,688.71元,某某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