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终4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5)赣011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