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5261号
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银河之都02幢1601-1610号。
法定代表人:徐九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