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733号
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8号附3号2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50043R。
法定代表人何友娟。
委托代理人程竹,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A区6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307174369。
法定代表人孟建江。
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创七威商贸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