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35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陈欣颖。
被告:上海沪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江。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57364.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渝0103执保36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55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继续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以本院(2020)渝0103民初8738号案件中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鑫伟不锈钢经营部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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